公会章程
雪兰莪暨吉隆坡会宁公会章程
1. 名称及注册地址
1.1 本会定名为雪兰莪暨吉隆坡会宁公会,以下简称本会。
1.2 本会的注册地址为No. 8, Jalan Panggong,50000 Kuala Lumpur. 或 理事会所决定的其他地点。本会的注册地址在未经社团注册官批准前不能更改。
2.目的及宗旨
2.1 联系乡谊,共谋同乡的福利。
2.2 促进慈善及公益事业。
2.3 协助会员发展工商事业,及提供奖贷学金给会员子女。
2.4 联络与本会有相同宗旨的团体,以求达致上述宗旨。
3. 会员籍
3.1 任何在雪隆区居住或工作的马来西亚籍会宁同乡皆可申请成为会员。会宁同乡是指父亲或丈夫祖籍摶崮䲠县。
3.2 本会会员分为:
a) 普通会员-任何人年龄在18岁或以上,每月缴交会费RM1.00(每年RM12.00)。
b) 永久会员-任何人捐献RM100.00或以上给本会。
c) 永久名誉会长-任何人捐献RM2000.00或以上给本会。
3.3 欲申请成为会员者须填具及呈交由理事会所拟定的申请表格。申请表格必须由一名会员提议及另一名会员附议。有关申请表格须张贴在本会会所的告示栏至少一星期。如果没有任何人反对,有关申请表格将交由理事会批准,在缴清规定费用后,会员资格即生效。
3.4 如果申请表格在张贴在本会告示栏期间有人反对,有关申请及反对将交由理事会讨论。
3.5 理事会有权拒绝任何任何人的入会申请,而毋需给予理由。
3.6 任何人在他的申请获批准及缴交月捐后,将成为会员及享有会员的一切权利。
4. 会费及其他应付款
4.1 会费如下:
月捐:RM1.00或RM12.00一年。
4.2 所有月捐须按月交予财政。
4.3 一名普通会员如果拖欠6个月的会费,将丧失会员的权利。一旦他缴清所拖欠的会费,他的会员权利将在3个月后恢复,他将获得秘书长的通知。
4.4 普通会员在缴交月捐25年后,将自动成为永久会员。一名永久会员无须缴交月捐。
5. 呈辞或停止成为会员
5.1 一名会员将在以下情况下停止成为本会会员:-
a) 在接获本会秘书长书面通知的两星期内未缴清拖欠的款项。
b) 去世。
c) 被本会冻结或开除会员籍。
6.会员的权利
6.1 会员享有出席常年会员大会及特别会员大会的权利及享有发言权。
6.2 会员享有投票权、提名权及被选权。
6.3 会员及其子女享有申请奖贷学金的权利。
6.4 任何人如果入会不足两年,不能享有章程条文6.2及6.3之权利。
7. 会员大会
7.1 会员大会为本会最高的权力机构。至少50名有投票权的会员出席会员大会,或出席会员大会的有投票权会员人数是理事会理事人数的一倍,以低者为准,会员大会才有效及足够法定人数。
7.2 如果在原订开会时间一小时过后还不足法定人数,会议须展延至另一个由理事会决定的日期(不超过30天)召开;展期后的会议,如在原订时间一小时过后仍不足法定人数,出席会议的会员有权根据议程开会,但是不能修改章程或作出影响全体会员的决定。
7.3 本会常年会员大会须尽快在每个财政年度截止后举行,惟不能迟过6月30日。常年会员大会的日期、时间及地点由理事会决定。常年会员大会的议程如下:
a) 覆准前期会议记录。
b) 接纳财政报告及及审核本会前一年度的账目报告。
c) 接纳理事会的前一年度会务报告。
d) 讨论会员的提案。
7.4 秘书长须在大会之前至少14天,寄发大会议程,包括会议记录、报告及经审核的前一年度账目给所有会员。以上文件也须备份让会员随时参阅。与此同时,须在至少一家本地华文报刊登开会通告。
7.5 本会的特别会员大会可在下列情况下召开:
a) 理事会或会长认为需要;或
b) 不少过25名会员以书面联名要求召开,并说明目的及理由。
7.6 由会员要求召开的特别会员大会须在接获要求的30天内召开。
7.7 特别会员大会的开会通知和议程必须由秘书长在会议召开之前的至少14天寄发给所有会员,同时在至少一家本地华文报刊登开会通告。
7.8 本章程7(1)及7(2)常年会员大会展期的条文适用于特别会员大会,不过,如果由会员要求召开的特别会员大会在原订开会时间一小时后仍不足法定人数,有关大会将取消,与此同时,在6个月内不能以同样理由再要求召开特别会员大会。
8. 理事会
8.1 包括下列成员的理事会是每两年一次在常年会员大会选出:
会长
副会长
秘书长
副秘书长
财政
副财政
两名公关主任
两名教育主任
两名调查主任
两名福利主任
五名普通理事
两名青年团代表(团长及副团长)
两名妇女组代表(主席及副主席) 如果青年团团长及副团长,妇女组主席及副主席为票选理事,青年团及妇女组可各另委派两名代表加入理事会。
8.2 理事会将在常年会员大会后的第一次会议上举行复选,以选出以上各成员。常年会员大会将选出19名理事。选举理事是根据简单多数票选出。所有的成员的任期为两年,连选得连任。惟会长、秘书长及财政不能由同一个人担任超过3届。其他职位得以连选连任。
8.3 本会的所有理事会成员及执行人员必须是马来西亚公民。
8.4 理事会的职责是筹划及监督本会的日常活动,同时根据会员大会的制定的方针针对影响会务的事项作出决定。理事会不能作出与会员大会意愿相反的事。理事会须服从于会员大会。它必须提呈一份前一年度的会务报告给常年会员大会。
8.5 理事会每年须至少召开六次会议,会议通知须在开会前七天发出。主席或至少三名理事联名,可随时要求召开理事会会议。至少半数的理事出席会议方为有效及足够法定人数。
8.6 当任何紧急事务需要理事会的批准,而理事会又无法召开会议时,秘书长可以以通函的方式寻求理事会批准。有关批准必须符合以下的条件:
a) 有关课题必须清楚的列在通函内,通函必须寄给全体理事。
b) 至少半数的理事必须表明他们支持或反对有关提议。
c) 有关决定必须以多数票通过。任何以通函方式获取的决定必须由秘书长在下一次的理事会上报告,并记录在案。
8.7 如有任何理事逝世或呈辞,理事会有权指派本会其他会员填补空缺,直至任期届满。
8.8 理事会须指示秘书长及其他职员处理日常会务。它可在认为需要时委任有关职员及雇员。它可基于疏于职守、不诚实、不能胜任、拒绝执行理事会的决定或其他它认为对本会有利的理由,暂停或开除任何职员或雇员。
8.9 常年会员大会休会期间,理事可对本会的章程作出诠释,如果有需要,可针对章程没有明文规定的事项作出决定。
8.10 除非理事会的决定违反或与之前的会员大会制定的方针不一致,全体会员必须遵守理事会所作的决定,直至有关决定被会员大会通过撤销。
8.11 任何领取薪酬或固定津贴的职员,不能在理事会担任职位。
8.12 理事会可征求会员及公众人士支持及赞助本会举办的活动。
8.13 青年团、妇女组及其他小组的细则及活动在推行前必须得到理事会的批准。
8.14 理事会有权委任区协理,协助收取会费及其他捐款。
8.15 理事会有权委任名誉顾问。
8.16 理事会有权设立小组,以推动本会的活动。
9. 理事会成员的职责
9.1 会长负责管理本会的一切事;担任本会所有会议的主席(除了会员大会、特别会员大会及理事会复选会议。);对外代表本会及有权批准每次不超过RM1000.00的开支。
9.2 副会长在会长缺席时,代行其职权。
9.3 秘书长根据章程处理日常会务,执行会员大会及理事会的指示。负责处理来往信件,保管除帐簿及财务记录外的一切名册、文件及书信。他须出席所有的会议及记录会议进行的过程。他须保管一份包含会员名字、身份证号码、出生日期和地点、职业、会员的雇主姓名和地址及会员住址的会员名册,以及每次批准不超过 RM500.00的开销。
9.4 副秘书长在秘书长缺席时代行其职权。
9.5 财政负责掌管本会的财政。他须保管一切账目结册,及确保其正确性。
9.6 副财政协助财政执行其职责,并在财政缺席时代行其职权。
9.7 教育主任负责推动惠益会员的教育及文化活动,并代表本会参与各类教育活动。
9.8 公关主任处理本会的公关联络工作。
9.9 福利主任负责推动本会的福利工作及代表本会参与其他的福利工作。
9.10 调查主任负责查询及调查本会的各种事务,并向理事会提呈报告以采取进一步的行动。
9.11 青年团代表须处理青年团的一切活动及参与对外的青年活动。
9.12 妇女组代表须处理妇女组的一切活动及参与对外的妇女活动。
9.13 普通理事须协助处理理事会指示的事务。
10. 财政条文
10.1 根据本章程以下条文,本会的基金可用于达致其宗旨的用途,包括行政开销,发出薪水、津贴及理事和受薪职员的开销,但是不能用于缴交会员在法庭的罚款。
10.2 财政可保存每次不超过RM500.00的预支零用现金。任何超过这个数目的款项须于收到的七天内存入理事会指定的银行。有关银行户口必须开设在理事会名下。
10.3 本会的所有支票或提款单必须由财政及会长(如会长不在由副会长)或秘书长(如秘书长不在由副秘书长)联合签署。如财政不在,理事会可委任副财政代表签署。
10.4 每一次超过RM1,000.00的开销,必须获得理事会批准,每一次超过RM30,000.00的开销,必须得到会员大会的批准。
10.5 在每一个财政年度截止后,即十二月卅一日,须尽快准备好收支表及资产负债表及交由本章程11条下委任的查账稽查。经稽查后的账目必须交由下一次的常年大会通过,同时备份存于注册会所供会员查阅。 10.6 本会的财政年度由每年的一月一日开始,十二月卅一日截止。
11. 查账
11.1 两名非本会理事的人士,可由常年会员大会委任为义务查账。他们的任期为两年,可以重新委任。
11.2 查账须查核本会一年的账目,并准备一份账目报告提呈给常年会员大会。他们须在会长指示下,在他们的任期内的任何时候审核本会的账目,并向理事会提呈报告。
12. 产业管理
12.1 本会之不动产须注册在本会名下。本会须根据1966年社团法令第9(b)条,委任当届理事会的三名成员:会长、秘书长及财政,他们的委任获得社团注册官发予证书证实。他们将在理事任期内担任这个职位。一旦理事任期届满,他们将自动停止担任有关职位。
12.2 上述三人不得变卖、抵押或转让本会的产业,除非得到出席会员大会的四份之三会员同意。
13. 禁例
3.1 不得在本会进行以下游戏:轮盘、纸牌、番摊、Poh Peh Bin 、 卜郎佳、牌九、斗牛、天九、十二支、三张、廿一点、Thirty-One Ten and a half , 所有掷骰子游戏 、作庄游戏 、电子游戏机及所有碰
运气的游戏。
13.2 本会及本会会员不得参与任何在1959年职工会法令下规定的职工会活动。
13.3 不管是否只限会员,本会不能以本会、职员、理事会或会员的名义开采彩票。
13.4 在未获得有关大学副校长书面批准前,任何大学或大专学生都不能被接纳为本会会员。
14. 修改章程
14.1 除非获得会员大会议决通过,本章程不得修改。任何修改必须获得社团注册官的批准才能生效。任何章程条文的修改必须在会员大会通过的60天内提呈社团注册官。
15. 选举
15.1 秘书长必须在选举年之常年会员大会前4星期,以平邮寄发提名表格
给所有会员。候选人的提名须由一名会员提议,另一名会员附议,并由候选人签名,有关提名表格必须在大会举行前一星期寄达秘书处方为有效。
15.2 会员必须亲临本会凭身份证领取选票,并当场投票。
15.3 获票最高的前19人正式中选为理事,任期两年。
16. 议长
16.1 常年会员大会从提名竞选议长职的候选人中选出一人担任议长。 16.2 议长将主持常年会员大会、特别会员大会及理事选举。
16.3 议长的任期将在常年会员大会后休止。
16.4 在会员大会举行时,议长可针对本会的章程作出诠释。如果需要,议长可针对章程内含糊的条文作出决定。
17. 会徽
17.1 本会会徽内的红色象征热情,蓝色象征正直。底色为黄色。会徽形状为圆形。
18. 解散
18.1 本会在不少过四分之三的全体会员在会员大会上议决通过后,可自动解散。
18.2 本会如根据以上情况解散,所有的合法债务及负债必须清还,剩余款项须根据会员大会的决定处理。
18.3 解散通知须于解散日起的14天内提呈社团注册官。